【明報專訊】終審法院昨推翻兩個下級法院的判決,裁定申領綜援須符合居港7年的規定違反《基本法》36條,下令政府恢復2004年以前、成年人居港滿1年便可申領綜援的規定。勞工及福利局長張建宗隨即表示社署會相應配合,律政司長袁國強則說政府不會胡亂釋法。協助本案提出訴訟的社區組織協會估計,裁決每年涉及3億至4億元額外支出,又稱正研究可否以法律挑戰申請公屋須居港滿7年的限制。
周永新:新移民港人福利應一致
前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港大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講座教援周永新認同終院判決,他解釋,當年草擬《基本法》第36條「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當中「香港居民」泛指所有居民包括新移民,無分是否居港滿7年。另外,「福利」泛指所有福利,除綜援外亦包括房屋等各種福利,他認為新移民與港人的福利政策理應一致。
社署9年酌情批1.4萬宗
勞工及福利局長張建宗說,雖然7年的綜援申請期限實行多年,但過去9年,社署亦有行使酌情權,批出約1.4萬宗申請,「並非鐵板一塊」。法庭裁決是在時間安排上回到2004年以前,以1年的居港要求作為綜援申請期,是針對及局限於綜援,裁決不會影響其他福利申請安排。終院在判辭強調,除了綜援,社署提供的一系列服務,包括家庭及老人服務等,是否能被納入基本法第36條所述的「社會福利」仍有爭論空間,不應視判辭為普遍的準則,作出相關推斷。
特首:了解其他福利影響
身在北京的特首梁振英說,政府將全面評估判決帶來的直接或間接影響,部門同事正研究判辭,了解不論在綜援或其他福利問題,以至其他政府服務可能會造成什麼影響。律政司長袁國強說,「絕對尊重」終院判決,又說請市民放心,政府理解釋法會對社會帶來的震盪和負面影響,「會盡量、盡量、盡量不會胡亂釋法」。房屋署則說會研究判辭會否對公屋編配政策有影響。
生於廣東、現年64歲的入韝H孔允明,1983年與內地的首任丈夫離婚,這段婚姻育有兩子。她2003年嫁給領取綜援、香港永久居民陳姓男子,2005年12月獲批單程證來港,抵港翌日丈夫去世,她無家可歸,要住在露宿者庇護中心,兼職兩份散工,因政府2004年起將申請綜援的居港規定由1年改至7年,她的綜援申請被拒,亦不獲社署署長行使酌情權。她2009年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當局居港滿7年的規定違憲,惟在原審及上訴時均敗訴,昨獲終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規定違憲。
社協:公屋挑戰門檻較高
協助今次挑戰綜援制度個案的社區組織協會初步評估,終院針對新移民領取綜援的裁決,未必對其他福利政策有影響,這類單親家庭目前有5000至7000個,估計每年涉及3億至4億元額外支出。
社協收到多個新移民不滿申請公屋須居港滿7年的要求,仍在研究,相信不會短期內入稟,目前就新移民凍結的公屋申請個案約8000宗。據社協初步評估,有關公屋的挑戰門檻較高,因公屋長期以來,即不論1997年前或後俱有年限規定,不像綜援的居港限制於2004年曾調整;而公屋相較綜援,在是否屬生活「基本需要」的程度上有所不同。
【案件編號:FACV 2/13】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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