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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原訟:權利非絕對 終審:設限違公平
「居民有權享社福」 上下級理解不同

【明報專訊】終審法院昨再度推翻由兩個下級法院的裁決。正如非常任法官包致金在判辭指出,有人或會把判決看成港人與內地新來港人士的競爭。事實上判決在社會惹來極大迴響,特別是在中港矛盾日趨嚴重的時期,但為何上下級法院判決分歧如此大?綜觀本案由下級法院至終審法院的判辭,雙方爭拗理據大同小異,不同的裁決乃基於個別法官對《基本法》的不同理解,以及在考慮裁決時,是從涉案申請人、抑或從政府政策角度出發。

下級法院不主張干預政府運作

針對《基本法》第36條列明「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同一條例,上下級法院理解迥異。案件在原訟庭由時任高院法官、現任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審理。針對《基本法》第36條列明「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張官認為有關權利並非「絕對」,甚至是「有限制」。終院則認為,綜援屬條例保障社會福利的一種,非常任法官包致金更認為,條例適用於香港居民及香港永久居民,但上述的居港7年限制劃分兩者,影響憲法的公平原則,故屬違憲。

政府通過規定前無諮詢捱轟

從判辭可見,下級法院不主張干預政府運作。張官認為,限期由1年改為7年,是為了令福利制度可持續,亦是經過政府內部、立法會及社會的詳細討論及諮詢。不過,翻查資料,2003年3月行政會議通過有關規定時,學者及社福界曾猛烈批評,政府事前並無作任何公開諮詢。另一方面,終院研究過政策背後理念及數據,認為無證據顯示7年限制所節省的金錢,有助確保社會保障系統持續運作,反而與規定所帶來的影響不相稱。

上、下級法院另一對立點在於政府是否有責任照顧放棄內地家園、來港定居與家庭團聚的人士。張官認為此說法與是否涉及歧視無關,指政府無責任向新來港人士提供與本港永久居民相同的福利。終院則指這說法正如向新來港人士說,沒有錢便不要來香港,完全違反家庭團聚政策目的。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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