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終審法院昨一致裁定政府自2004年起,要求新來港人士居港滿7年才可申請綜援的做法違憲,在判辭加插多句「設計對白」,批評當局居港7年的限制及酌情處理的門檻之高「極度不吸引」,猶如向獲批單程證的人士說「無錢不要來港」,違背設立單程證政策的原意。
單程證來港 多兒童家庭主婦
撰寫判辭的常任法官李義指出,單程證政策設立原意是讓中港跨境家庭一家團聚,政策對本港人口構成帶來巨大影響,單程證來港人士更佔1997至2001年間人口增長的93%,而這批人中有一半是18歲以下兒童,其餘大部分為家庭主婦;本港的社會保障系統理應配合此政策,為有需要的新來港家庭提供基本需要,故將居港限制由1年增至7年是「完全不合理」。
另外,政府一方又以本港人口老化問題嚴重為由,認為應保持7年限制;終院同樣認為不合理,因當局對年逾60的新來港綜援申領者的支出少之又少,鼓勵內地人持單程證來港反而能令人口年輕化。
引數據指新移民綜援支出比例小
終院又援引數據指出,當局於2001至2002年度的綜援總支出為144億元,當中涉及新來港人士的支出佔約17億元(12%),但當中有逾半、即9.64億元是涉及18歲以下新來港兒童(可獲其後相關的7年限制豁免),即無論居港限制是1年或7年,當局都要支付相關綜援金;餘下7.64億元(未包括其餘可獲豁免的人),只佔綜援支出總額很小部分(約5%)。
終院指出,7年限制目的是維持社會保障系統的可持續性,而非「慳得幾多得幾多」;綜援總支出上升是基於一系列因素,政府一方以7年限制可讓政府省錢確保社會保障系統持續發展的理據並不成立,亦與政策帶來的後果不相稱。
政府一方曾指出,較嚴謹的居港限制能向準備來港的內地人發出信息,應確保自己有能力在港過活,但終院批評此說法等於說「如果你窮,就留在家吧」,亦與相關政策牴觸。假如申請人返回原居地,政府便不會批出酌情申請,但終院指這等於叫社署人員向申請人說「回去你原本的地方吧」,根本不能幫助真正財政有困難的申請人。
指政府理據沒理憲法問題
終院續指出,政府一方列出的大多數理據都沒有直接處理憲法問題,是放棄其責任。終院下令恢復2004年前的居港1年申請限制,而18歲以下兒童則繼續獲豁免居港限制。本案訟費由政府支付。
【案件編號:FACV2/13】
明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