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終審法院在判辭中透露,居港7年限制是在2003年由時任政務司長曾蔭權所帶領的專責小組所提出,終院數度反駁該小組列出的理據,包括需與其他主要由政府資助的福利、例如公屋等的申請要求看齊,以及只向社會作出貢獻達7年的人提供福利等,終院指該些理據缺乏合理基礎及與社會利益無關。 2003年設限 曾蔭權時任政務司長 終院指綜援與人的基本需要有關,跟公屋等福利不盡相同,要求兩者看齊「比較離奇」。終院又指出,若申請者需要依靠綜援生存,不會因為限制提高至7年而變成一個對社會有貢獻的人,認為有關想法是「幻覺」。終院續指出,來港照顧子女的內地婦人同樣對社會有貢獻,若拒絕提供綜援,明顯不合理。 政府於2003年受亞洲金融風暴影響陷入財赤,曾蔭權當時發表《人口政策專責小組報告書》指出,應利用制訂人口政策的機會修改綜援政策,指「以住滿7年作為符合享用服務資格,是反映了居民在一段持續時期對香港經濟的貢獻」。他同時強調,實施這些措施是確保政府向香港居民提供福利時,能夠合理分配資源。行政會議在當年通過上述措施時,明言有關福利申請限制擴展至老人生果金及傷殘津貼,即申請人均需居港滿7年。有關政策由現時政務司長、當年的社署署長林鄭月娥負責執行。 周永新:當年為削赤 設限減開支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前委員周永新稱,政府於2004年起,正式落實新移民居港滿7年才可申領綜援和公屋,是基於當時政府希望削赤,藉人口政策延長申請福利居港年期要求,以即時減少政府福利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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