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申領綜援要居港滿7年的限制撤銷,在2009年因父母是港人、獲批申請來港的吳女士表示,早已符合最新的「居港1年期限」,今日便會去申請綜援。她解釋,自己早年結識香港男友,2005年在港誕下8歲女兒,09年與男友同居,在香港努力找到在學校的工作,其後遭男友暴力對待,去年底與女兒入住庇護中心,為照顧女兒而無法工作,才考慮申請綜援,惟社署職員向她說,她不符合「家暴」申請者資格,因為她未作婚姻註冊,不符合酌情申領綜援安排,但她卻按同一資格獲編配上樓,批評政府政策不一致。 不獲綜援可上樓 批政策不一 吳女士說,希望政府諒解新移民婦女的不同難處,政策上不要這樣苛刻。協助吳女士的正言匯社婦女事務發言人廖銀鳳亦歡迎裁決,指政府有責任確保新移民亦受到公平對待,至少保障基本的生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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