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新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2013年7月19日生效,為香港的商業和消費模式帶來轉變。新例的規管對象擴展至服務業,禁止在消費服務交易中作出虛假商品說明(如訛稱某名人是顧客或虛報貨品產地),並增加新罪行,禁止一些不良營銷手法,包括﹕
•誤導性遺漏﹕如隱藏或遺漏消費者作決定時所需的重要資料,或派人喬裝顧客吸引消費者,即俗稱「做媒」;
•具威嚇性營業行為﹕如扣起消費者的信用卡以迫使簽約;
•餌誘式廣告宣傳﹕如廣告標榜非常優惠價供應某產品,實際卻無法或無打算以該優惠價提供合理數量的產品;
•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如以促銷產品為名,卻蓄意拒絕向顧客展示完好樣品,意圖誘使顧客轉購另一款產品;
•不當地接受付款﹕如蓄意在廣收預繳費用後隨即結業。
干犯這些罪行的商戶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條例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但仍有灰色地帶,其中一個缺口是未引入「冷靜期」,目前無法規管常以預繳式推銷收取大額預繳的美容業、健身中心等。消委會總幹事黃鳳靰磳隉A會繼續爭取「銷售冷靜期」立法,為消費者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相關概念
規管(regulation)
健康資訊(health information)
醫學證據(medical evidence)
醫療科技(medical technology)
多層思考
1. 指出消委會發現市面家用LED光學美容機在哪些方面懷疑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2. 以報道中的家用LED光學美容機為例,健康資訊不清晰會為消費者帶來什麼影響?
3. 新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在多大程度上改善了港人的生活素質?
參考資料
1. 消費者委員會﹕consumer.org.hk
2. 香港海關﹕customs.gov.hk
3.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cedb.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