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針對《入籍法》修改加入申請人必須宣誓有「長住加拿大意圖」(intent to reside),可能對申請人造成的影響,移民律師王仁鐸說,未來入籍官可在申請過程中,以申請人並無長居加拿大意圖而拒絕申請或取消其公民資格,例如申請人在送完申請後就賣屋做出回流準備,入籍官可以認定該人並無長居意圖,而不接受申請。 王仁鐸表示,這就是移民官在審查一個人來加拿大的目的時,判定該人是否有移民加拿大意圖,其實這種有關「意圖」的問題,非常抽象及主觀,且無標準,一切就是入籍官員說了算。 至於如果有人在送完申請之後,即已實際搬回原居地,又被入籍官知道,那麼,其申請就可以被取消,因為該人已無意圖居住在加拿大。 卑詩大學法律系教授Catherine Dauvergne說,如果新法執行,即使已取得加籍,後來若被發現入籍後未實際長居加拿大,移民部也可褫奪其公民身分,後果可以非常嚴重。 另外,Dauvergne提到,新《入籍法》特別將具有雙重國籍同時又犯罪的處罰部分獨立出來,她批評這已違反了同罪同罰的基本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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