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保守國家秘密法將於下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下簡稱保密法),條例共6章45條,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要求,機關、單位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要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在24小時內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保密法規定,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政府也將設立保密部門。地方各級保密部門接到泄密報告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逐級報至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機關、單位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 根據法例,保密行政部門可對機關、單位執行保密法律法規的下列情況進行檢查:信息系統和信息設備保密管理;互聯網使用保密管理;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等等。 法例指出,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明顯部位應當標注國家秘密標誌。國家秘密標誌應當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國家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對原國家秘密標誌作出變更。 條例對國家秘密載體管理作了7條詳細規定,包括收發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編號、登記、簽收手續;傳遞國家秘密載體,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進行。關於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條例要求「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確保銷毀的國家秘密信息無法還原」。此外,應當履行清點、登記、審批手續等。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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