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校長資格認證」須「過3關」,申請者要先在大學修讀擬任校長課程及完成專業發展需要分析,再製作「專業發展資料冊」供教育局評審。教育局現時容許「校長資格認證」申請者以署理校長身分在校任職,教育局回覆查詢時稱,全港公營中學有6.9%署理校長;小學則有5.5%。 按教育局規定,2004/05學年起,符合晉升條件及獲得「校長資格認證」的教育工作者,才可被考慮聘任為校長。有志做校長者必須取得「校長資格認證」,兩年內完成3項要求。當局委託中大、港大、浸大及教大開辦擬任校長課程(PFP),申請者可擇其一修讀約為期半年的課程,包括課堂、行動研究、講座及訪校交流等。另一要求是專業發展需要分析(NA),同樣由4所大學舉辦,由資深校長評定申請者當校長的特質。申請者最後需遞交「專業發展資料冊」,交由教育局屬下小組作評審。 未取得校長資格者,在教育局批准下仍可出任署理校長。在2017/18學年,全港公營中、小學就分別有27名及25名署理校長,分別佔公營中、小學校校長6.9%及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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