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各位先生、女士……」,大家可有想過這句開場白會令部分人感困擾?2013年終審法院在W訴婚姻登記官案(W案)中裁定,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有權與性別異於其重置性別的人結婚。另外,終審法院認為政府應參考如英國的《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的外國法律和模式,研究香港如何妥善解決變性人在所有法律範疇所面對的困難。政府早前提出性別承認議題公眾諮詢,望確立清晰的性別重置指引。到底性別承認制度是什麼?當中又涉及什麼爭議?
什麼是「跨性別」?
跨性別(transgender)指個人對自身性別的認同與出生時的生理性別不符,或影響其衣著、行為、髮型等性別表達形式,但與性傾向無關。精神科專科醫生歐陽國樑指同性戀和跨性別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指性傾向上喜歡同性;後者則指不認同自己生理性別,會影響日常生活,甚或衍生變性的念頭。性別不安症患者(前稱性別認同障礙)經過精神科醫生的評估後,可轉介外科醫生做性別重置手術。
◆現G
現行政策
根據現行政策,變性人須徹底完成性別重置手術,包括移除原有性別的性器官及重建新性別的性器官後,才可申請更改身分證性別。現時沒有申請修改出生證明書上性別的機制,法律亦沒規定政府部門和私人機構必須接受某人香港身分證上所標示的性別作為該人的法律性別。
醫療
患有性別不安症的求診人士,醫管局現在主要會提供4種治療方法,包括對患者性別不安的情?作初步精神科評估、對患者以其屬意的性別角色生活的能力作持續評估、處方異性荷爾蒙治療,及做性別重置手術。性別重置手術不可逆轉,患者必須經歷約兩年的精神評估。
◆性別承認制度諮詢
為跟進終審法院在W案的裁定,律政司於2014年1月成立「性別承認跨部門小組」,研究是否需要就香港的性別承認議題進行立法和訂立相關的行政措施。
小組於2017年6月發表《諮詢文件:第1部分:性別承認》,公眾諮詢期於2017年12月31日截止。諮詢範疇包括:
1. 應否在香港設立性別承認制度
2. 申請性別承認的人所需符合的資格準則(如醫學規定、居港年期、年齡下限、婚姻狀G等)
3. 性別承認的程序(包括應否承認於外國就性別承認所作的決定等)
諮詢文件根據各地司法管轄區處理性別承認的方法,列出4種性別承認的參考模式:
1. 自我聲明模式:藉提交特定的聲明更改其性別身分,不設任何醫療干預或個人身分的限制,也不涉任何複雜的程序
2. 毋須接受手術但需較多證據的模式:須提供醫學證據,如性別不安或易性症的診斷證明、「實際生活體驗」的證明等
3. 規定須接受手術的模式:有性別重置手術方面的規定,但較少其他醫學證據方面的規定
4. 含有較多限制的模式:如同時要求申請人已接受性別重置手術、提交性別不安的醫學診斷證明、排除已婚人士的申請等
◆《W訴婚姻登記官》案
2009年,變性人W小姐欲與男友結婚,但婚姻登記官認為婚姻雙方的性別應以出生時的生理性別為依據,認為W小姐並不符合《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女方」的定義,故無權為她與其男性伴侶主持婚禮。W小姐不服,申請司法覆核,原審及上訴均被判敗訴,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2013年判W小姐勝訴,裁定上述兩條例中「女方」的定義須包括已接受性別重置手術變性,且由適當醫療組織證明已改變性別的變性女人,下令當局修訂《婚姻條例》。
政府當局強調,終院就W案作出的判決及命令,均是以W的情G(即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者)作考慮。至於跨性別人士及其他未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者能否以其個人認同的性別結婚,相關的法律問題尚未經終審法院詳細考慮,因此未有結論,故成立「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研究有關議題。
◆爭議1. 性別承認立法?
平等機會委員會於2018年1月表明支持訂立全面的性別承認法,認為性別承認制度「不應規定有關人士需進行醫學診斷」,但可要求跨性別者宣誓,表明其屬意性別生活的決心,又建議當局考慮要求跨性別者的醫生或心理醫生作出聲明,證明事主正接受適當治療,又或已以其屬意性別生活了一段時間。平機會指世界衛生組織不再把跨性別狀G視為疾病,重申性別承認法不單關乎香港履行國際及本地人權責任,亦可明確界定跨性別者的權利和責任,因此有必要立法。
中大社會學系教授蔡玉萍及博士生黎苑姍在2017年12月撰文,指現時重置性別無法獲現行法律承認,為跨性別者的生活帶來諸多不便,如醫療、性罪行、財產繼承、刑事法律及程序等問題,即使政府制訂行政指引,但各部門和前線人員大多依法為據,未必能改革政府部門的既定程序和行事模式,指引亦不能規管私人機構。
香港性文化學會及明光社2017年9月發表對香港設立性別承認制度的意見書,指現時已有機制安排變性手術及更改身分證明文件上的性別,令變性人在主要生活範疇獲保障,如與異性結婚,照顧他們生活所需外,亦平衡社會大眾的利益,未來應以改善行政措施為主,輔以個別領域修法(例如修改性罪行法以保護變性人),毋須設立整條法律。
爭議2. 改性別須完成變性手術?
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認為,社會過去普遍以生理表徵來判斷性別,故要求跨性別人士進行變性手術來獲得身分認同並無不妥。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張勇傑認為,性別若非取決生理的性別特徵,將令公眾不安,社會上有不少性別區隔設施,如洗手間、更衣室、病房及監獄等,使用者不會預期遇到有另一性別性器官的人。
2018年1月,由女變男的3名變性人因擔心手術風險,未有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3人向入境處申請更改身分證性別遭入境處拒絕。3人認為有關政策間接性別歧視及違反《人權法》,遂提司法覆核。處方反駁稱,多名醫生的報告證明,若申請人只接受荷爾蒙治療,治療效果日後可能逆轉,包括由女變男的申請人,日後有可能回復生育能力,因此只有完成性別重置手術,才能肯定性別轉變不可逆轉,並符合客觀審批標準,案件仍在聆訊中。
平等機會委員會指聯合國已斷定進行引致不育的性別重置手術規定屬「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因此不應規定跨性別者須完成性別重置手術才可更改性別。性別認同為男性的跨性別人士Henry指重置手術有一定風險,自己雖已接受荷爾蒙治療、乳房切除手術,但沒做「切除子宮」和「陰莖重建」手術,因需全身麻醉,入侵性相當高。
爭議3. 影響婦孺權利?
香港性文化學會在2016年9月撰文指出,寬鬆的性別認同標準(即僅依據心理認同界定性別身分)下,男性只要自稱認同為女性便可使用女性專用設施,憂影響婦女和小孩的權利,文章舉例指美國零售服務巨擘Target自2016年4月起,推出跨性別廁所和試身室後,約5個月內發生最少6宗懷疑女性在更衣室被隔壁男性偷拍的事件。跨性別資源中心主席梁詠恩則稱,不論有沒有性別承認法,犯罪者都該負上刑責,不應因非理性的恐懼令諮詢停滯。
爭議4. 鼓吹同性婚姻合法化?
深水鶧狦陪李梓敬擔心有人會以變性為名,將同性婚姻合法化。「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製作的短片中,原生性別為男性的主角「阿美」在性別承認法立法後,毋須做變性手術就可更改性別,獲承認為女性,可與男友結婚,變相容許同性婚姻。
性別承認跨部門小組表明,同性婚姻、民事伴侶關係和歧視行為等不屬小組研究範圍。蔡玉萍及黎苑姍則指有關說法危言聳聽,因無論將來的性別承認制度是否要求跨性別人士通過手術獲得法律性別,能合法結婚的仍然是法律上的男性和女性,一夫一妻是法律唯一承認的婚姻模式。
爭議5. 影響社會觀念和風氣?
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召集人黃偉明認為設立性別承認制度,會向公眾發放錯誤信息認為男可變為女,或女可變為男。關注組於2017年1月撰文指性別承認制度影響性別教育,把性別教導為以心理認同為準,而非生理事實,不合乎現時香港主流所認同的男女觀念。
同志團體Pride Lab召集人陳驚指出,現時社會局限二元性別,只認識生理表徵,忽略每人都有的性別認同。蔡玉萍及黎苑姍亦認為,市民因恐懼而無法理解跨性別人士會撕裂社會,並引述平機會、跨性別資源中心和中大性別研究中心調查顯示,跨性別社群在僱傭、教育、處所等範疇均受廣泛歧視,部分人更因而產生自殺念頭。
[通通識 第49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