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警員被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沒有根據廉署發出的通知書,依期申報過去3年的存款、債務及消費,包括曾豪花逾9萬元購買勞力士名表及借貸約80萬元等。警員早前經審訊後,昨被裁定隱瞞存款及債務罪成,罰款5000元。惟裁判官批評,廉署起訴前沒有警誡被告,亦沒告知他可向律師求助,籲廉署檢討。 批沒警誡被告 官籲廉署檢討 控方在審訊時指出,廉署去年獲高院頒令,要求被告鍾衍樂(39歲)於3月25日前以法定表格申報其過去3年超過2000元的消費、資產和債務,被告其後以手寫信件回覆,但未有呈交表格。廉署調查後發現被告支出如「大花筒」,未按規定呈報,包括曾付5.6萬元接受植髮療程、花近4萬元購入旅遊套票、以逾9萬元購買兩隻勞力士手表等。 控方亦指出,被告隱瞞4個儲蓄戶口及5筆近80萬元的貸款。廉署於同年4月11日再發通知,表明被告未遵照通知書申報,邀請在廉署人員警誡下解釋原因,被告同月25日自行撰信回應,惟廉署認為有關解釋不屬合理辯解,決定起訴被告。辯方律師早前質疑,直至被告遭起訴前,廉署未曾向他作出警誡,亦未告知他享有向律師求助的權利。辯方又指出,被告因不懂如何申報才誤墮法網。 裁判官在裁決中強調,不知如何申報並非合理解釋,被告有責任主動尋找法律意見,但無證據顯示被告涉及貪污,決定判以罰款。 【案件編號:ESCC32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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