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聯網法院披露,張×在網店購買某品牌的運動鞋一雙。促銷活動稱,當日0時、10時、22時後第一名付款的顧客免單,但張×下單後發現其並不在免單行列。 網店稱免單時間「以下單時間為準」。法院認為,張×在購買涉案產品時參與被告的限時免單活動,在張×付款時間在先的情G下,網店未按照規則認定其為被免單人,屬於違約行為,判決支持張×要求退還貨款的訴訟請求。 法院建議經營者在設置優惠規則時,應對使用條件、適用主體等進行詳盡、清楚的說明。 另一宗案顯示,楊×通過某商城購買了一部「7天無理由退換貨」的手機。申請無理由退貨後,商家稱拆封商品不能享受「7天無理由退貨」,直接關閉退貨申請,拒絕退貨。法院經審理認為,「無理由」退貨並非「無條件」退貨。不同商品「完好」的標準亦有所區別。手機類商品,消費者拆封、開機,才能確認商品的品質和功能,拆封後不會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但本案原告對手機進行激活,產生了數據類使用痕[,涉案產品不能再作為新機銷售,價值貶損較大,故未支持原告退貨的訴訟請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