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法官在判辭中表達對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關注,並引用多個案例,指出各級法院的法官均曾質疑有關控罪的元素。2012年一宗手機偷拍案中,時任裁判官郭偉健裁定控罪中的電腦不包括手機,被告無罪釋放。惟後來律政司提出上訴,時任法官馮驊認為雖一般人不會稱手機作電腦,但當時的立法局(即現時立法會)對電腦一詞不作出定義,是因為科技發展迅速,電腦的定義廣闊而且不停演變,故不能盡錄。法官認為手機據字典解釋,亦能被定義為電腦,終改判被告罪成。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於2012年處理補習社東主偷拍女生裙底上訴案時,曾表示對控方以被告從電腦不誠實獲取利益,檢控被告的行為感到奇怪。而助理評稅主任擅進稅局電腦系統取得同事資料一案中,終審法院2003年時亦表示,當時的法律並不懲罰所有擅自進入電腦系統的行為,只是禁止未經批准而不誠實地取得資料,故應由陪審團就不同的案件背景,考慮是否有不誠實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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