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3名女教師,原被指2014年將學校小一入學叩門面試試題及評分準則發送予友人等,協助對方子女準備叩門試。3名女教師及其同為小學教師的友人早前被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提出上訴。高院昨頒判辭,直斥4人行為完全不當及可恥,毫無疑問應受譴責,但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裁決並非完全錯誤,駁回律政司上訴。 「取用電腦」不同「使用電腦」 涉案4名女教師分別為同於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任教的鄭嘉儀(40歲)、曾詠珊(37歲)及黃佩雯(43歲),及非該校任教的余玲菊(39歲);余為鄭嘉儀友人。據校網顯示3人仍在協和任教。 法官在判辭指出,對控罪是否合適感關注,又指近年每逢市民涉手機的不當行為,都會被控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但有關控罪的元素一直備受各級法院爭議。彭官認為控罪中「取用電腦」,與「使用電腦」的意思不同,故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未獲授權地取用電腦的資料,才能被裁定罪成。 本案中其中3人是以手機拍照及以WhatsApp傳送資訊,並非從電腦中未獲授權地取用資料;至於黃佩雯則是用電腦自行建立文件檔案,故亦非未獲授權地從學校電腦取用文件檔案。 3教師仍原校任教 法官續指出,控方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故只有原審裁判官的裁決出現法律上的錯誤,法官才能干預。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對4人非常寬宏大量,因對他而言,4人必定知道視入學資訊及材料為機密的需要及重要性,又直斥4人的行為是完全不當及可恥的,毫無疑問應受譴責。惟因原審法官的裁斷非完全錯誤,故法官沒有法律基礎推翻裁決。 【案件編號:HCMA46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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