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法律援助署長去年9月發出命令,指「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圖)過去3年申請法援的行為屬濫用,決定未來3年內不受理任何他提出關於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請。郭卓堅其後就此提出司法覆核,但法庭指郭應先向法援提出上訴,故拒受理覆核。郭昨向上訴庭就拒受理覆核的決定提出上訴,上訴庭押後裁決。 缺席法援署上訴判駁回 法援署一方昨指根據有關條例,凡有人就同一事情申請法援兩次被拒,或就不同事情申請法援4次被拒,法援署長有權認為有關人士濫用法援,繼而限制其進一步申請。 署方亦稱署長去年9月25日發命令後,郭分別申請司法覆核及向法援署提出上訴。處理司法覆核申請的法官區慶祥稱,既然郭已申請上訴,應待上訴被拒後再申覆核,遂拒受理覆核。署方亦將上訴聆訊排期於今年4月13日聆訊,但郭沒出席,故遭聆案官駁回上訴。 上訴庭指出,法例沒有列明有關人士向法援署提出上訴遭駁回後,不可再提出上訴,署方同意。無律師代表的郭卓堅指其法律知識貧乏,需法援律師協助,憲法亦賦予他提出司法覆核的權利。 上訴庭:無禁止再提上訴 署方強調,署長的命令只涵蓋郭於去年9月25日後就司法覆核提出的法援申請,並不包括其他刑事及民事案。至於命令發出前已提出的申請或已獲批覆核許可的案件,法援署亦會繼續處理申請。 郭表示他是為公眾利益及憲法責任提出是次上訴,故要求豁免訟費;署方則認為本案沒特別情G可豁免訟費。上訴庭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CACV2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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