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警方早前引用《社團條例》,以民族黨成員參選立法會和出版刊物等理由,指控該黨以實質行動推動港獨,危害國家安全。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昨指出,國際人權公約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標準,是有否涉及即時或實質武力行為,但警方將「實質行動」定義擴至所謂「有組織」或宣傳,是不符國際標準,認為警方不應濫用國家安全之名。 倘司法覆核 憂終變人大釋法 對於民族黨陳浩天或就政府決定申請司法覆核,張達明稱現時難評估法庭會否接納,一旦覆核獲受理,案件關鍵是法庭考慮「國家安全」時,會否依據國際標準。他憂慮事件最終能否跟由香港的普通法處理,還是要由中央透過人大釋法或決定「壓下來」,若是後者,將影響香港法治。 另外,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昨在本報撰文,強調國際人權法中有錫拉庫扎原則(Siracusa Principles),指明「國家安全」必須涉及整個國家和領土的安全,而相關武力威脅是真實和嚴重,維護國家安全是合法限制結社和言論自由的理由之一,但政府必須提出足夠和客觀的證據,證明民族黨涉及一些實質行動而非止於言論主張,並真實和嚴重威脅國家安全。 陳文敏:蘇格蘭多年提獨 何曾損英國安全? 陳文敏在文中反問:「在民主自由的社會,單提出獨立的主張並不足以危害國家安全,蘇格蘭、魁北克、夏威夷多年來均有人提出獨立,但何曾損害英國、加拿大或美國的國家安全?」 陳指出,民族黨事件正印證《基本法》23條立法既無需要,亦非急切,因23條禁止的行為,基本上已受香港不同法例涵蓋,強調現時需要的並非就23條增訂相關罪行,而是修訂過於嚴苛的相關法律,以符合基本法對人權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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