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1. 促進各國及組織合作溝通
全球化下國家交流及人口流動更頻繁,各國政策及問題互相影響。透過每年9月聯合國大會,193個會員國可以討論及解決國際衝突及議題。另外,聯合國可與個別國家簽署文件,以加強在指定範疇的合作。例如中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於2019年10月,與聯合國簽署反腐敗合作文件《反腐敗合作的諒解備忘錄》,旨在打擊貪腐和緊密分享信息等。國家監委主任楊曉渡說中國堅定支持《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並願與聯合國加強溝通交流,共同維護和發展相關公約。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代表布蘭德利諾(John Brandolino)表示,雙方簽署備忘錄,有助分享經驗、共同打擊腐敗,促進聯合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2. 解決國際糾紛
聯合國轄下的國際法院根據《聯合國憲章》成立。各國向國際法院提交的法律爭端,國際法院可依照國際法仲裁,聯合國大會亦可要求國際法院提供法律建議。2017年2月聯合國大會要求國際法院就英國是否合法完成非殖民化進程提供建議;2019年2月,國際法院裁決,稱英國應放棄位於印度洋的查戈斯群島主權。裁決雖屬沒法律效力的諮詢意見,但亦變相敦促英國將群島主權還予毛里求斯。
除了國際法院,聯合國的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及聯合國大會都是各國代表聚首處理國際事務的平台。其中安理會主要促請爭端各方以和平手段解決衝突,以維護國際和平,必要時更可提出制裁及授權使用武力。例如安理會2017年12月一致通過限制朝鮮進口石油製品、兩年內強制遣返朝鮮外勞等,以制裁朝鮮於同年11月29日試射洲際彈道導彈。
3. 維護人權
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UDHR),是表述全球人類應享有的基本權利的文件。文件無法律約束力,但聯合國積極宣傳宣言,例如設立國際人權日。聯合國1966年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公約具約束力,載列各項基本人權和自由,並訂明各締約國有責任採取一切適當措施貫徹這些權利。此兩項公約適用於香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條文,已通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在本地的法律中生效。
聯合國亦能發揮監察作用,檢視各國人權狀G。如2019年12月聯合國發表報告指出,智利警方在同年10月因地鐵加價觸發的大型示威中使用過度或不必要武力,嚴重侵犯人權,包括非法殺人和虐待,應予起訴。
4. 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當有地區發生嚴重天災或人為災害,聯合國可提供人道主義援助。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聯合國難民署、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和世界糧食計劃署等都對國際救援行動起重要作用。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2020年1月裁決,指出各國政府不能把受到氣候危機威脅生存的「氣候難民」遣返原居地。判決沒約束力,專家認為委員會的裁決為其他氣候難民申請保護開了綠燈。
2017年8月緬甸安全部隊對若開邦北部的羅興亞人發動「清剿行動」,大量羅興亞人流離失所或成為難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2018年8月公布有關羅興亞人的調查報告,關注緬甸武裝部隊最高軍官涉及國際法規定的3類罪行: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2020年3月,聯合國發布2020年羅興亞人道危機聯合應對計劃,提出籌募8.77億美元資金以協助約85.5萬羅興亞難民。
5. 促進可持續發展
2015年9月,聯合國通過《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包括17個可持續發展目標,目標是2030年內聯合國的193個成員國將共同致力消除貧窮與飢餓,實現平等、建立和平、公正和包容的社會和應對氣候變化。議程顧及各國的國情、能力和發展程度,如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稱將議程融入共建一帶一路,推進各國經濟增長、社會發展、環境保護等共同發展。本港財政司長陳茂波在2020/21年度《財政預算案》亦預留4.5億元推廣法治,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執業律師陳曉峰表示,聯合國亞太經濟社會委員會早前落實2030年可持續發展目標,目標之一是促進法治,故預算案中該計劃主要為實踐相關目標而設。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1972年通過《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審核及更新世界遺產名單,推動國際合作保護世界重要的文化、自然和複合(兼具自然及文化)遺產。2019年7月第43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大會上,位於伊拉克的古文明巴比倫遺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位於伊拉克首都巴格達以南100公里、在幼發拉底河附近的巴比倫,是逾4000年前巴比倫帝國的中心。
6. 打擊跨境犯罪
交通便利及人口流動增加,加上資訊通訊科技發達下,跨境罪行更需要國際協作共同打擊。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旨於協助各聯合國成員國打擊非法藥物、犯罪和恐怖主義。201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打擊販運人口的全球行動計劃》,提倡各國共同打擊人口販運。
就打擊恐怖主義,聯合國安理會設立的委員會定期發布指定為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的名單,各國可採取行動預防及打擊恐怖組織的行動。《2018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2018年5月31日於香港生效,以實施聯合國安理會2014年9月的建議,防範外國恐怖主義的威脅,並改善本港凍結恐怖分子財產的機制,包括禁止任何人處理指明恐怖分子的財產等。
[通通識 第63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