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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華人夫妻租了一座上居下舖的物業﹐卻被業主以不同理由取消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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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要聞
 上居下舖租約糾紛打官司 租務委會管不了要交法庭
華裔租客被指違約遭業主終止合約

【明報專訊】86歲老業主陶羅(ANTONIA TAURO),向一對華裔夫妻出租了一座上居下舖的物業,業主其後以種種理由﹐要求終止租約﹐原因包括租戶欠租、拒絕購買保險及繳納物業稅。事件更由安省租務委員會鬧至安省高等法院﹐業主最後得直,法院判租戶要盡快補交租金。

向陶羅租住單位的是孫氏夫婦,他們租用單位一段時間後,業主陶羅便想終止合約,理由是租戶遲交租金、沒有買物業保險、沒有繳交他們那一部分的物業稅、違反租約﹐將單位再分租﹔沒有及時修葺物業等。

孫氏夫婦否認違約,反指業主未有盡責保養物業。他們還認為,由於物業的上層是用作居住用途,因此有關物業的糾紛應交由租務委員會處理,而非安省法庭。

但受理陶羅訴訟的安省高等法院法官法維盧(FAVREAU)則認為,根據《住宅租賃法》規定,如果用於居住的樓宇與一處商舖相連,而且租約包括住所及商舖,則《住宅租賃法》就不生效,要由更高一層的司法部門來處理。

雙方爭議的物業是一座上居下舖(便利店)的單位。2008年,孫氏從前一任便利店的店主手中接手租約,但並沒有和業主陶羅簽訂正式的租賃合約,直至2015年﹐才簽署5年的《商業租賃協議》,月租為3,000元,同時還要承擔50%的物業稅和商舖的合併稅(HST)。

租約還要求,租戶要支付保險、要保養物業,包括修理地板、牆壁、天花板等。

2017年8月,業主把孫氏夫婦告上租務委員會,稱兩人違反合約﹐將二樓一個單位分租出去﹔拖欠1.7萬元租金﹔未能提供保險證明﹔沒有及時修葺房屋,令修葺成本積累至2.26萬元。

孫氏辯稱,她因英語不好﹐需要兒子幫助;而且她是在年末才交物業稅,因此沒有漏掉2018年的稅務。至於她沒有買保險,是因為租約的不確定性;她於2008年接手房屋時,物業就已有多處破損。

孫氏還反告陶羅,稱房東沒有盡責修葺房屋,她自己掏腰包做了修復,房東還反欠租客2,000元的修理費。

事件其後更由租務委員會鬧至安省高等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孫氏的違約行為相當嚴重,尤其是沒有給房屋買保險的做法最為嚴重。

為此,孫氏須在2018年12月31日前提供保險證明,繳付所有的租金和物業稅,不得再將房間分租出去,並且對房屋進行必要的維修,如果是業主代為維修的部分,孫氏還要向業主補償維修費。

但對於業主索取1萬元訴訟費的請求,法庭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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