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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耀華(圖)代表律師稱,控方未能證明鍾的語言可煽動群眾示威。(蘇智鑫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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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秀賢(右二)聽取代表律師陳辭時,有時與其他被告聊天,表現輕鬆。(蘇智鑫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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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佔中案辯方結案:學生領袖籲留守 至釋放被捕學生

【明報專訊】「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等9人,被控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等罪,案件昨續審。代表學生領袖張秀賢及鍾耀華的大狀表示,學生當年呼籲示威者留守至警方釋放被捕學生,或重奪「公民廣場」等,並非如控方指意圖延長和無限期示威。辯方昨完成結案陳辭,控方今作回應。

代表張秀賢的資深大律師潘熙表示,2014年9月26日學生代表因闖入公民廣場被捕後,張呼籲示威者留守,直至警方釋放被捕學生及重奪公民廣場,並非如控方指意圖延長和無限期示威。

有關控方指張秀賢煽惑他人造成公眾妨擾,潘熙稱26日至27日集會獲警方發不反對通知書,警方當時已封鎖添美道馬路,故張秀賢呼籲更多人到此聚集,不會造成妨擾;而張呼籲重奪公民廣場,公民廣場屬私人地方,亦不會妨擾公眾。

稱催淚彈後 鍾耀華籲撤離

代表鍾耀華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同樣稱,鍾多次呼籲大家聲援被捕學生,曾說「不釋放學生,不會離開」,其目的顯然易見;而片段顯示他在警方施放催淚彈後,要求示威者撤離,沒叫別人抵抗或逗留。戴啟思陳辭末段稱,不能排除警方施放催淚彈,間接導致群眾佔領金鐘,並解釋指放催淚彈後,示威情G混亂,未能驅散示威者,反而令人數增加,導致金鐘出現長達兩個半月的佔領,並質疑警方施放催淚彈是否合乎規定。

黃浩銘律師:小型堵路爭憲法權利 是否不能容

代表黃浩銘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表示,黃呼籲示威者在分域碼頭街聚集,強調必須讓路予救護車,除警車外,無禁止其他車輛進出,顯然不是完全阻塞交通;並引述證供指救護車僅因此延遲數分鐘到達目的地,故阻塞不嚴重。駱強調,集會目的是爭取真普選,此事關乎港人最基本的憲法權利,控方應證明在如此特別的政治環境,港人是否不能容忍黃所造成的阻塞。

代表李永達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表示,李和其他示威者當日只想前往添美道聲援,他們有權利參與集會,惟警方封鎖道路,示威人數眾多只能停留在夏愨道,並非故意阻塞道路,故阻礙夏愨道並非由他人煽動。

【案件編號:DCCC 4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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