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警察通例》列明警員應避免參與政治活動,但同時提到正放取離職前休假人員而獲公務員事務局長批准,可參與全國人大選舉或助選,以及參與村代表選舉。另《程序手冊》則訂明,警務處長會確定有關人員參與的活動不會與其退休前休假前3年內之公務構成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申請人並須遵守《官方機密條例》。 本報翻查資料,當局於2008年放寬離職前休假公務員參選人大代表的限制,同年前廉政專員羅范椒芬當選港區人大代表,當時有議員質疑當局為羅太「度身訂做」放寬限制。而相關放寬亦適用於警務人員。 警稱按公務員局指引 涂謹申質疑損中立 公務員事務局回覆稱,2008年至今,有一名首長級人員獲批准在放取離職前休假期間,以個人身分參與人大港區代表競選;2003年至今,亦有10宗警務處紀律人員獲批參選鄉郊代表。警方發言人稱,一直根據公務員事務局訂明的相關指引,處理紀律人員申請參選鄉郊代表及全國人大港區代表選舉或助選活動。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有關規定做法奇怪,高級警務人員即使正在離職前休假,其行為亦有可能影響警隊政治中立形象。部分警務人員在職時或曾調查競選對手,如他利用調查所得攻擊對手,會影響選舉公正。立法會議員何君堯稱,相信警務人員參選前要獲公務員事務局長批准,已能夠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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