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由第1至第88章,當中部分章節從缺。《通例》是警務處長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46條制訂,全體警務人員均適用,屬強制規定,不遵從者可能被紀律處分。《手冊》則載有警務程序的資料、建議及指引,不遵從《手冊》者將給予適當勸喻或指引;對於屢次或公然違反《手冊》者,則會採取紀律處分。 《通例》及《手冊》涵蓋範圍廣泛,由警務人員的薪金、福利、服裝,拘捕、搜身、檢控等程序,均有詳細紀錄和規範。警務處已將部分《通例》章節上載到該處網頁,但不包括涉及其行動細節的章節,如第29章《使用武力與槍械的使用》。《通例》及《手冊》每年由不同批核指揮官(Authorising Commanders)按指定時間覆核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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