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第6章《行為和紀律》列明,停職而支取全薪或半薪的警員除公眾假期外,每天均須向所屬單位報到。但記者發現今年經修訂後,容許停職警員填表申請,由警務處助理處長(人事)酌情更改報到的次數,豁免報到的理由包括接受診治、 外遊及其他原因。 警方發言人稱,如有警務人員涉嫌干犯刑事罪行,會按照《警隊條例》及《警察通例》的規定,處理是否需要停職及其他相關安排,又指沒有備存申請更改報到次數的數字。 各紀律部隊做法不同 記者向不同紀律部隊查詢停職報到要求,結果發現不同部隊有不同做法。海關回覆指停職人員須於星期一至五指定時間內致電海關值勤室報到;消防則指停職人員須每星期3次指定時間內致電單位主管報到。兩部門過去3年均沒有收到要求更改報到次數的申請。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說,停職人員仍可領取薪金,有責任向警署報到及接受調查,報到是一種持續監察,避免停職警員突然失蹤,即使警員可申請酌情更改報到次數,警方亦應謹慎及嚴格處理。 退休高級警司何明新指出,以往亦有警員因事無法報到,但只是口頭向主管交代,現時警方引入表格,相信能規範有關申請及保留紀錄。他指部分警員停職原因是被其他執法部門調查,如廉政公署,調查時期或以年計,未必需要每天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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