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月底為佔領行動3周年,警方一直沒有完全公開行動中的武力使用情G。本報獲得整份2017年修訂版《警察通例》(下稱《通例》)及《程序手冊》(下稱《手冊》),包括第29章〈使用武力與槍械的使用〉,當中列明警員每次使用警棍、胡椒噴劑及催淚化學劑後,均要向上級呈交報告。惟本報及立法會議員多年來追問警方佔領行動期間相關武力使用數字,警方均只以全年「宗數」回應警棍及催淚水劑使用情G,並指沒有備存其他與傷勢有關數字。
武力分6級 警﹕有嚴格指引
警方發言人稱,警隊就槍械、警棍、胡椒噴劑及催淚化學劑的使用,一向有清晰守則及嚴格指引。人員使用槍械、警棍、胡椒噴劑或催淚化學劑後,均要就事件向上級匯報。但警方未有回應為何以宗數統計警棍使用,以及如何介定「一宗」使用警棍事件。
《通例》及《手冊》由第1至第88章,當中部分章節從缺。前者是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的第46條制訂; 後者則載有警務程序的資料、建議及指引,違反兩者均有可能被紀律處分(見另稿)。本報取得的版本為今年修訂版,部分屬公開章節,已上載警隊網頁,部分章節則從未公開,包括民間經常要求公開的第29章〈使用武力與槍械的使用〉,當中可見警員使用武力層級共分6級(見表)。
根據《通例》及《手冊》中的第29章,「凡使用警棍擊打任何人,不論是故意或意外所致,使用警棍的人員應向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報告該事件。」而單位指揮官或主管事後須向上級呈交一份初步報告,並列明需填報使用警棍人員、對方傷勢、警棍擊打次數、擊打部位等。使用胡椒噴劑及催淚化學劑後,亦要填寫類似表格。
本報索佔領運動期間數據
本報曾於2014年12月15日佔領行動結束當天,向時任警務處長曾偉雄查詢79天行動中的武力使用情G;其後多次向警方書面查詢,包括行動中使用警棍、胡椒噴劑、催淚化學劑的次數,警方最近才向本報提供有關數字(見表)。立法會議員梁繼昌則自2014年起每年透過立法會財委會特別會議,向警方查詢相同數字,警方只以全年宗數回應警棍及催淚化學劑的使用情G,胡椒噴劑的使用情G則以次數回應。但記者翻查紀錄,2005年世貿部長級會議舉行期間,警方曾回覆於示威中共有515名警務人員使用警棍。
警棍只公布「宗數」 被批低透明
同為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監警會前成員梁繼昌批評,警方未有將數字加以統計及分析,做法「懶惰」及「馬虎」。他指每年向警方查詢有關數字,是想監察警員有否跟隨《通例》上的原則辦事。他說,如警方有做相關統計,不單可提高透明度,對其檢討行動及改善執法效率亦有幫助。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批評警方玩弄數字遊戲,刻意淡化警方過分使用警棍情G,又指警方沒有清晰定義何謂「宗數」,「是否將整個佔中當一宗?」,並認為警方應根據《手冊》以「次數」公布有關數字。他又指外國部分執法機構有指引禁止人員用警棍攻擊人體頭、頸、心等重要部位,反觀香港警方未有相關指引。
退休警司﹕涉大量人手 難做統計
香港大學犯罪學中心名譽研究員、退休高級警司何明新說,前線警員在使用警棍後「一定要上報」,但若要求警方統計大型行動中武力使用總數,需要涉及大量人手,「技術上未必做到」。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律師何君堯指佔領行動時情G嚴峻,「兵荒馬亂」,使用了多少次警棍可能連警員自己也數不清,在如此龐大的行動中「唔使執得咁緊張」是可以理解,但他同意在其他個別案件中,使用武力的情G應記載得「愈清晰愈好」。
明報記者 張煒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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