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新聞價值和言論自由以公眾利益作最終依歸,以不偏不倚的態度發表值得公眾關注的事。在言論自由下,不等同無法可依,在平衡與取捨間,我們該反思除公眾利益外,報道是否「合法、合義」。
言論自由×個人私隱
壹傳媒旗下的《忽然1周》及《FACE》周刊於2011年偷拍無並壑H,刊登黃宗澤全裸照及陳自瑤與王浩信在家中親熱的照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認為是嚴重侵犯了藝人私隱,裁定兩刊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是全港首宗傳媒因偷拍而被私隱公署裁定違例個案。
私隱專員蔣任宏特別指出,兩宗個案帶出傳媒該如何平衡言論自由及私隱權,言論及新聞自由不應被視作特別權利,在無足夠理據下,利用他人私生活資料牟取商業利益。兩間雜誌社辯稱,刊登相片是要顯示藝人均有同居,推翻他們的謊話,涉公眾利益。蔣回應,公眾利益非滿足公眾興趣及好奇心,同居是「花邊新聞」並屬個人敏感資料,無責任向他人透露,不涉公眾利益。
個人私隱×公眾知情權
2012年2月,已宣布參選行政長官的唐英年位於九龍塘約道的大宅,被揭發出現僭建,傳媒為收集其室內情G,出動工業用的吊臂,試圖探求真相。事件嚴重打擊唐英年誠信,社會出現極大爭議。報道會否侵犯唐英年個人私隱?由於傳媒收集資料有合法目的,且不是過量,報道牽涉公眾利益和知情權,在法律上是站穩腳,因唐英年是特首候選人,僭建醜聞會影響其個人誠信,所以公眾有必要知道。
言論自由×國家安全
1971年,《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先後披露從美國國防部工作人員處獲得的有關越戰的秘密文件,當時執政的尼克遜(Nixon)政府曾頒布一項禁令來限制媒體刊登有關文件。但是,美國最高法院最後裁定政府禁止報社刊登文件的禁令無效。
參與審判的Hugo Black大法官表示,只有自由、不受約束的新聞界,才能揭露政府的欺瞞,新聞自由的首要職責是要防止政府瞞騙人民。在公眾知情權和國家利益的考量中,確立了任何情G都不能干預新聞的發表。
言論自由×誹謗
香港《基本法》第27條明文保障言論、新聞及出版自由,但言論自由非「萬能擋箭牌」,香港同樣有法律規管當中的言論是否屬實。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傳播法手冊》列出,若要提出誹謗控告,通常要證明3件事:被告人發表一些聲明;聲明的內容帶有貶意;聲明令人意會到對象為原告人。
2012年,壹傳媒旗下的《蘋果日報》、《壹週刊》先後刊登報道指內地藝人章子怡與前高官薄熙來有不道德交易。章子怡事後起訴《蘋果日報》及《壹週刊》的出版公司及總編輯誹謗並索償,指有關報道內容失實,誣指她捲入薄案,深深損害她的名聲。
誹謗是指發表不正確資料,損害對方良好聲譽,使其遭受其他人憎恨、恥笑、鄙視。誹謗除口頭誹謗(slander),也包括文字誹謗(libel)。但誹謗只適用於不確消息,若消息正確,指控不會成立。在章子怡事件中,入稟狀強調《壹傳媒》轉載博訊新聞網「來源不明」的消息,且沒有求證清楚便引用,是刻意利用不實消息刺激銷路圖利;報道被全球轉載,令身為國際影星的章子怡承受極大精神及社會壓力。法庭最後判《壹傳媒》誹謗罪成,罰款39.6萬元。
言論自由×戰爭言論
法、德、奧地利等十多個歐洲國家都有立法禁止否認種族屠殺的言論。例如在法國聲稱沒有二戰猶太屠殺屬違法;在西班牙,公開為屠殺辯護的言論被列為犯罪。過去20多年,歐洲不乏相關案例。例如大衛?歐文(David Irving)撰寫30本有關納粹和二戰的書籍,聲稱奧斯威辛集中營的毒氣室並不存在,乃英國人韋y。2006年他被維也納刑事法庭以「歪曲、嚴重貶低及否認屠殺猶太人罪」判監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