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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明報專訊】在2009年來港的新移民吳女士,一直與男友同居,但遭男友虐打,早前申請法援,因不符合「家暴」申請者資格被拒。就終院綜援案前日的判決,她已符合最新「居港限期1年」要求,昨日率先到社會保障辦事處申請綜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