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不足一周,律政司再疑因「告錯罪」險「放生」疑犯。無業男被指在鬧市用相機近距離拍攝4名辦公室女郎,更咬傷其中一人手指,經審訊後他被裁定一項遊蕩及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但其餘8項普通襲擊罪則不成立。裁判官明言,被告原被控9項遊蕩罪,其後控方卻把其中8項改為普通襲擊罪,若控方沒有更改控罪,被告將被判所有罪名成立。 官:倘全控遊蕩會罪成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將仔細研究主控官的報告及裁判官的判決理據,以考慮適當的跟進行動。裁判官黃汝榮將案件押後至明天判刑,其間被告許永康(43歲)還押。辯方請求法庭下令懲教署安排被告入住雙人監倉,指案件被廣泛報道,被告擔心還押期間的人身安全,但遭裁判官拒絕。 咬人及一項遊蕩罪成 控方案情指出,被告於去年9月至今年6月間,在灣仔及銅鑼灣一帶跟蹤及用相機近距離拍攝4名年約20多歲的女事主,包括曾任兼職廣告模特兒的張雅文。被告昨自辯透露從不帶手機和手表,故平時只用相機看時間。 對於被指先後多次近距離拍攝4名事主,被告以「當時不在案發現場」、「只是拍攝街景」、「根本看不清事主」等辯解。他又指曾被事主戴家文大力捉實雙手,他痛極下出於自衛才咬她的手指。 辯稱影街景 官批牽強 至於警方事後從被告相機內檢出8張拍得事主張雅文的照片,被告初時解釋指當時他只是「影街景」,但後來改口承認曾影過張,稱只是「貪得意」。 裁判官裁決時批評被告「滿口大話」,被告以「影街景」圖開脫,裁判官不禁質疑:「嘩,牽唔牽強孎r……對住個女仔影咁都話影街景」。裁判官又拒絕接納被告自衛咬人的說法,指即使他真的出於自衛,其使用的武力明顯超出法律可容忍的界限。 官:未證事主恐遇暴力 惟裁判官指出,普通襲擊罪雖不一定要證明被告與事主曾有身體接觸,但控方須證明被告的行為令事主恐懼被告會即時施以暴力;而本案事主雖然均稱感驚慌,卻沒有解釋驚慌的原因是怕尷尬、怕相片被用作不法用途,抑或怕被告會施以暴力,故只能「無奈地」判被告所有普通襲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25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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