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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助理處長馮伯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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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入境處:新機制縮審核期

【明報專訊】本港酷刑聲請審核近年備受關注,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執法及酷刑聲請審理)馮伯豪接受本報訪問指出,審核平均2個月可完成,但八成聲請人卻於留港20個月、因違法被捕後才提出聲請,最長個案更在聲請前已留港22年。不過,入境處已引入經改進的審核機制,將於年底統一審核所有免遣返聲請,包括酷刑、不人道處遇及難民迫害,以免申請人要分開3階段的身分審核,縮短留港年期。

統一處理3項身分申請

入境處數字顯示,今年首8個月的新聲請有402宗,去年全年則有1174宗,而本港目前累積逾1.2萬宗酷刑聲請,當中有10宗被確立及近3700宗尚待處理個案,其餘則不獲確立或被撤回等(見表),個案主要來自巴基斯坦或印度等地,六成屬26至40歲,另有逾1900名聲請人本身為外傭。馮伯豪表示,處方平均約2個月完成審核申請,但聲請被拒後仍可上訴,加上聲請者可另向「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申請難民迫害、《人權法案》第3條的不人道處遇等免遣返審核,難民的留港時間或許較長。不過,入境處將於年底統一審核上述3項聲請,予聲請人一次過提出免遣返的理據及證明文件,並以書面回覆3項聲請各自被確立與否。

他指即使確立難民身分後,其間處方只執行免遣返保護,需待難民專員公署轉送聲請人至第三國,仍要與公署商討程序細則,但會在難民等候轉送期間,每年覆核個案受迫害情G,不存在濫用風險。

指部分人留港多年方申請

對於有指入境處審核過長,甚至令難民長留在港。馮伯豪指出,近八成酷刑聲請人在留港20個月、因違法被捕後才提出申請,甚至有個案於1988年來港當外傭,後因簽證被拒而過期居留至2010年被捕,並首次提出酷刑聲請,留港年期長達22年。他坦言,雖然至今年7月有5400多名聲請者裁定被遣返或自願離港,但不少人不肯進入領事館領取有效護照,或在機場發難以致無法離港。

不過,馮伯豪認為,自09年入境處為難民提供法律支援,及在去年底實施於28天內提交聲請表等機制,可令拖延申請、影響審核過程等問題有所改善,希望年底實行的統一審核機制,可助進一步減少整體難民身分的審批時間,亦方便難民毋須分3次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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