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除了7-Eleven有特許經營安排,零售、餐飲業亦有,只是合作條款不同。例如7-Eleven母公司會負責裝修店面,亦負責租金、水費,但不會告知加盟店來貨價,有售賣電器的特許經營店店主陳先生表示,其店舖租金、水電、員工薪金及管理費須自付,惟可以馧f方式入貨,賣剩的貨物可全數退回母公司,大大減低貨物積存的風險。 陳先生說﹕「某些領匯商場不會租舖予小店,特許經營的大牌子會較方便。」與7-Eleven不同,陳先生的母公司會細列來貨價及毛利率,每月營業額扣除成本及來貨價,再交出3%予母公司作為行政費,餘下的便是店主利潤。 此外,7-Eleven並無在合約承諾不會在加盟店一定範圍內再開新店,惟陳先生的電器店母公司則承諾不會在同區開第二間分店,避免互相競爭而分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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