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環保回收公司東主聲稱無力償還3000萬元巨債,在「大耳窿」威脅將傷害其妻兒下,4年前帶同天拿水和打火機到沙田的交通銀行揚言「打劫」,更主動蚋冪報警。警方確保其妻兒安全後,東主跟隨警員離開及跪地向職員道歉。東主前年被裁定企圖搶劫罪成,判囚10年,他其後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昨裁定東主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判刑。 欠債被脅迫犯案 原囚10年 上訴庭昨頒下判辭指出,就本案涉「受到威脅或因所處環境而被迫(犯法)」的議題,法官應根據《樣本指引》向陪審團作引導,當中在「受到威脅」及「因所處環境而被迫(犯法)」的兩種情G下,法官應作出不同的指引。 指「能否擺脫威脅」加入指引不恰當 上訴庭認為,本案情G屬「因所處環境而被迫(犯法)」,而原審法官李瀚良引導陪審團時,將上訴人「是否有機會擺脫威脅,而不會令妻子或兒子受傷害」的議題加進指引中,並不恰當,導致陪審團受誤導,令本案的定罪變得有欠穩妥。 判辭又指出,李官當日引導陪審團時,曾茬乘f團考慮上訴人劉偉強當日為何不報警、親自到學校接兒子放學,或一直陪伴妻兒,從而思考被告是否有可能擺脫其聲稱當時面對的威脅。上訴庭認為,相關引導「無疑是過猶不及的,因為那些做法根本不切實際」。上訴庭最終裁定上訴人得直,撤銷定罪和判刑。 上訴庭指出,本案涉及被迫犯法的議題,但原審主控官和辯方大律師皆未能就此向法庭提供應有幫助,令人費解和遺憾。 案發於2015年6月18日,上訴人劉偉強當日手持天拿水和打火機,到沙田好運中心交通銀行大叫「打劫」,並向職員稱:「我都唔想謘A我要見差人,幫我叫談判專家」,「我欠黑社會好多錢,大耳窿逼我打劫,大耳窿會傷害我老婆和我兒子」。警員到場後,劉要求警員致電其妻,以確保妻兒安全。劉在警員成功聯絡妻子後,放下天拿水和玻璃樽,最終被警員制服和拘捕。被告其後在警誡下指「阿sir,我欠人3000幾萬,我還唔到,焗住去打劫」。 【案件編號:CACC1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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