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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留校 興德前助理罪成

【明報專訊】被揭有「影子學生」及管理問題的屯門興德學校,該校前助理去年遭取消註冊教員資格後,未經教育局批准逗留校內。被告早前否認10項「未經准許而逗留在學校內」罪,昨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表示案情嚴重,或可對學童造成很大影響,押後案件至本月20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刑,其間被告獲准以5萬元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裁判官葉ㄚG表示,向被告張錦輝(43歲)發出取消註冊教員資格通知的教育局職員,已獲該局常任秘書長授權處理相關事項,故已是合法和有效取消被告的資格;而被告承認在案發日子,有10天在該校逗留,有時更長達10小時,行動沒有受限制。

指被削自由 官:非絕對權利

對於辯方爭議涉案《教育條例》違憲,指稱不讓被告逗留學校,是剝奪《基本法》賦予的人身自由,包括遷徙往來的自由、私生活自由、職業自由、對被告造成差別待遇。葉官認為,被告受限制的自由並非絕對的權利,法律可為合法目的作出相稱限制,而被告可申請許可後進入學校,故不認為相關條例違憲。

葉官表示案情嚴重,學校是學童聚集的地方,可能影響很大,沒有實質損害只是「不幸中的大幸」。葉官續稱,被告過往經歷是咎由自取,而他因自身原因被取消教員資格,為其行為負責是「無可厚非」。

官稱案情嚴重 或影響學童

辯方呈遞4封求情信,並稱被告為工作才進入學校範圍,並非居心叵測或做壞事,僅因無知觸犯法例,望法庭輕判。控方透露,被告在2014年有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底。

控罪指稱,被告在去年3月30日至4月11日,身為已被取消註冊的教員,在未經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書面准許下,曾有10天在屯門興德學校逗留。控方案情指出,被告在1997年成為註冊教員,前年7月受聘為興德學校的助理文書主任。教育局在2017年2月15日發出信件,通知被告已被取消註冊教員資格。

【案件編號:TMCC25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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