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014年立法會審議新界東北前期發展工程撥款期間,多名示威者以竹枝撬開立法會大樓玻璃門,涉案13人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等罪成。其中梁曉暘就其「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罪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警員的身分是否屬「立法會人員」,終院昨僅聽取上訴方陳辭便立即駁回上訴,並押後頒發判辭解釋原因。 梁:沒感到失望 梁曉暘於庭外表示,以平常心面對上訴被駁回,沒感到失望。梁於原審時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及「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兩罪罪成,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其後就非法集結罪提出覆核,梁遭加刑至監禁13個月,現正保釋等候上訴。 上訴一方昨陳辭時指出,根據《立法會(權利及特權)條例》,警員須先獲立法會主席或秘書的命令才有權在立法會範圍內行事,但當日時任主席曾鈺成是以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身分提出要求,加上他無簽署行政指令,故警員的身分並非屬「立法會人員」,本案所涉控罪根本不能成立。 官:行管會主席即立會主席 惟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指出,事實上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即立法會主席,因此警員已獲授權。上訴一方重申,警員可進入大樓執法,但其身分不能是立法會人員,又指梁可被控襲警,而非現時的控罪。 【案件編號:FACC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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