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去年6月13日立法會外反新界東北發展撥款示威,坪輋村村民張貴財及社運人士周諾琣b立法會停車場外掛上示威橫額。其後立法會保安人員到場制止,周被指以手肘擊保安人員的胸口。兩人昨被裁定違反《立法會(權利及特權法)條例》所發出的行政指令罪罪成。裁判官認同二人為自己的理念而示威,但由於他們是共同犯罪,故各罰款1000元;周被指襲擊立法會保安人員的控罪則不成立。 裁判官昨裁決時指出,案發時首被告張貴財(48歲)在立法會停車場外的簷篷拋下繩子,次被告周諾恆(30歲)隨即上前綁橫額,可見二人是共同犯案。立法會保安人員上前阻止張時,張選擇以自己的方式離開簷篷,可見他是一名用自己方式行事的人。裁判官認為,案發現場空曠,張聽到保安人員的警告卻不理會。案發現場沒有圍欄,若周及其所懸掛的橫額從簷篷倒下,會對周及其他人造成危險。 襲擊立會人員罪名不成立 另外,裁判官不接納立法會保安人員韋家強的證供。韋聲稱被周襲擊,惟其醫療報告中沒有提及其胸口收到任何襲擊。韋聲稱曾就胸口的傷勢向醫生作出投訴,惟裁判官認為,若真有投訴,醫生沒理由不記錄。裁判官基於韋的庭上證供有分歧,裁定周襲擊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罪罪名不成立。 辯方求情指出,張案發時只是向示威者的方向展示橫額,沒有與他人衝突。周一方形容周的行為出於高尚目的,不是為個人利益,周當時只是行使集會自由。張及周在庭外表示,會就定罪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ESCC3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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