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教育局學校發展主任涉在申請註冊補習社的文件上偽冒上司簽名,她又被指在處理學校課室改建工程的申請時,涉偽冒另一名上司的名義向學校發出信件。她原被控偽造、使用虛假文書和製造虛假文書副本3項控罪,裁判官昨裁決指出,由於未能證明被告偽造虛假文件的意圖,判她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認為,被告黃凱汶(34歲)與其直屬上司羅惠玲均有偽造文件的可能,不能單靠羅的證供而完全否定黃的證供。雖然控方指黃擔心因文件延誤而被處分,會令上司對其有負面評語,所以才偽造文件,但裁判官認為,同樣的動機適用於羅,故判處黃罪名不成立,並批准其訟費申請。 控方案情指出,現已停職的黃在2012年5月1日至7月19日期間,偽造及使用一份聲稱由當時任總發展主任李美華所簽的便條;又在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間,偽冒羅的名義,向當時任高主教書院校長區嘉為發出一封信件。 【案件編號:ESCC156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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