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男子涉在旺角珠寶店搶去一對耳環後,到附近屬同一集團的珠寶店變賣,案件去年審訊時,辯方質疑控方未能證明被搶及被變賣的耳環是同一對,但原審法官不同意,指即使世上有其他相同的耳環,只要控辯雙方不知,便與案件無關,終裁定被告罪成。被告不服上訴,上訴庭昨指原審法官出錯,判被告上訴得直。
上訴人劉澤霖原被裁定搶劫罪成,判囚4年半。判辭指出,辯方在原審時提出的質疑並非「無厘頭」,但原審的區院法官葉佐文明顯沒充分考慮,更說「如果你說北極一個神秘角落可能有同款耳環,你要提出來」。判辭指出,葉官的言論含詆譭成分,亦錯誤把舉證責任放在辯方身上,即要求其證明有另一對相同的耳環,故下令推翻原審裁決及重審。
上訴庭亦指出,從葉官的說話可見,他認為控方只要盡力做到最好,便已完成舉證責任,這看法最近亦曾出現,擔心若成為趨勢,將損害香港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則。
【案件編號:CACC13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