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香港警例,警察在執行任務時,其佩槍一旦離開槍套,不管是否開過槍,警察就必須「寫報告」,解釋原因。
而根據內地現行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9條規定,公安在碰到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下,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包括槍械在內的武器。
緊急情形包括:放火,爆炸,挾持飛機等交通工具,劫奪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犯罪,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等重要設施,兇殺,劫持人質等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暴力行為,國家規定的警衛等受到襲擊,結伙搶劫,聚眾械鬥,暴亂,暴力襲擊公安並危及公安生命安全、在押人犯行兇或脫逃,劫犯、殺人放火後逃跑拒捕。
條例又補充,公安若來不及警告或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直接使用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