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印尼女記者Veby Mega Indah去年9月採訪反修例運動時,疑遭警員射盲右眼,她其後入稟要求警方交出肇事警員身分。案件昨在高等法院審理。警方代表在庭上表示,已確認當日在涉案地點發射一枚橡膠子彈,及開槍警員的身分,但不能承認該子彈有否導致Veby受傷。案件最終押後至下月正式審理,預計同日有裁決。
押後下月開審 料同日宣判
原告Veby Mega Indah(39歲)樂見法庭盡早處理案件,質疑代表警方的律政司拖延時間,以令她喪失控告涉事警員的憲法權利。
就原告入稟要求警方交代開槍擊中其右眼的警員身分,警方代表昨在庭上回應,仍積極調查事件,預計將與Veby會面,以了解其傷勢。警方目前已確認當日在涉案地點發射一枚橡膠子彈,以及開槍警員的身分,但不能承認該子彈有否導致Veby受傷,故未能確定當中的因果關係,難以回應「交代開槍致原告受傷的警員身分」的要求。
原告大律師白天賜表示,即使訴訟文件再作修改,警方仍對披露肇事警員身分的議題有爭議。法官高浩文指出,原告要求警方交出肇事警員的身分,目的為提出私人檢控或民事索償,並將安排下月17日聆訊及頒下裁決,同時蚖P訟雙方積極解決本案議題。
大律師:確定身分助舉證
私人檢控門檻高 法庭不易批准
對於在民事索償案需要索取肇事警員身分,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接受本報查詢時解釋,原則上原告可只向警務處長提出索償,但若原告能確立開槍警員的身分,將有助原告獲得更聚焦和強而有力的證據,從而令舉證的成功機會更大,增強原告的勝算。
就Veby打算循私人檢控方式控告涉事警員,陸偉雄表示,為避免公眾濫用司法程序,法庭一般不會輕易批准私人檢控。陸又指出,申請人提私人檢控時,須自行蒐集證據,同時要向法庭解釋,為何律政司不就該案件提告,形容當中的門檻不低,過往亦較少出現私人檢控的案件。
受僱於本港印尼語報章SUARA的Veby早前入稟控告警務處長,表示自己於去年9月29日下午4時50分,在灣仔站A2出口通往入境事務大樓的行人天橋上,遭警員開槍而受傷。入稟狀以「第三方披露令」作法律依據,要求警方在14日內,披露該開槍警員身分、編號和相關文件,包括書信、紀錄、口供及電腦紀錄。
【案件編號:HCMP2249/19】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