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中信資產管理公司董事長吳春台,控告名媛李珍妮(圖)9年前私刻他的印章,擅自將他名下價值1000萬元的服飾公司股權,移轉到她名下,涉偽造文書,李珍妮則主張這是吳當初答應給她的分手費;法院一、二審都認定李構成4次偽造文書罪,一審判刑1年2月,二審改判1年1月,可易科罰金39萬元,沒收服飾公司100萬股股權;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自由時報報道,一審台北地院依1件「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李珍妮5月徒刑、3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各判刑3月,4罪併判1年2月;二審高等法院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改判5月,其餘3罪維持原判。
李珍妮上訴至最高法院,但由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法定刑期3年以下的輕罪,一、二審皆判有罪者不得上訴至三審,高等法院先前已裁定駁回此3罪的上訴確定。
因此,最高法院的審理範圍僅有行使偽造私文書1罪,今認定二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至此全部定讞,全案合併刑期不變,仍為1年1月、可易科罰金39萬元。
吳春台指控,多年前他出資1000萬元,與李珍妮合資開設服飾公司,由李珍妮掛名執行長,2人於2009年6月分手,同年12月他和米凱莉結婚,李珍妮卻在婚禮前夕要求他簽股權轉讓同意書,傳簡訊、送紙條威脅他,若他不同意,她就會出現在婚禮上,但他並未報案。
直到4年前,李珍妮與吳春台打認女官司,米凱莉也與李珍妮打妨害名譽官司,炒得沸沸揚揚,吳春台為求自保,請律師調查他以往與李珍妮的金錢往來,赫然發現他的服飾店1000萬元股權,已被李珍妮私自移轉到她名下長達5年之久。
而且服飾公司在這5年期間改選董監事會、改名、修改章程、變更營業項目,吳春台都完全不知情,認為李珍妮私刻他的印章,以便辦理各種移轉時用印,報警控告李珍妮偽造文書、恐嚇;北檢起訴李偽造文書罪,不起訴恐嚇罪。
台北地院審理期間,法官傳喚服飾公司各相關人等作證,吳春台作證完畢後,還發生插曲,李珍妮突襲扯下吳春台一撮頭髮,將頭髮送驗和她女兒比對D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