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016年農曆大年初二旺角大衝突,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被控暴動及煽惑暴動等罪,他於自辯時稱當時舉辦「選舉遊行」,最終暴動罪成,正候上訴。有大律師表示,要視乎各候選人有無參與或鼓吹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才可說會否被控暴動或煽惑暴動等罪名。 梁天琦辯稱選舉遊行罪成 過百名民主派區選候選人今日擬以「選舉聚會」之名,個別在維園辦不超過50人的集會。按區議會選舉活動指引第9章第10條,若選舉聚會出席人數不超過50,毋須通知警務處長,此條例為參考公安條例第7(2)條。 大律師黃宇逸表示,若集會人數多於50就要通知警方,否則有可能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問到若維園外出現衝突,於維園的民主派候選人會否被控暴動或煽惑暴動,黃表示要視乎各候選人的言行有無直接參與或鼓吹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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