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特區政府上周引用《緊急情G規例條例》(下稱「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有泛民議員質疑政府事前沒通知立法會,違反正常憲制秩序,並入稟申請司法覆核。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昨接受港台訪問稱,港府做法無違憲,又指緊急法由港英政府制訂,回歸後政府於1999年曾向立法會提交緊急法修訂,當時並沒削弱特首及行政會議的權力,顯示條例由立法會「睇過」無問題。 稱99年曾修訂 立會睇過無問題 本報翻查1999年立法會紀錄,當年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2號)條例草案》,修訂包括緊急法等與保安有關條例,時任保安局長葉劉淑儀動議二讀時稱修訂「大部分涉及用語上的更改」,如提述「總督」及「總督會同行政局」條文改為「行政長官」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見表),以符合《基本法》規定及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陳淑莊:僅技術修訂 不等同看過條文 民主派會議召集人、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質疑當年草案僅屬「技術性修訂」,「是否等同條文已由立法會看過沒問題呢?」 資料顯示,回歸前有立法局議員質疑緊急法賦予總督權力過大,卻沒訂出運用權力的指引,有違聯合國人權法案規定,時任議員劉慧卿於1992年動議廢除《緊急情G規例條例》但未能通過。 另外,坊間質疑禁蒙面法扼殺市民保護身分表達訴求的權利,譚惠珠認為「表達訴求亦毋須遮掩」,又指若有公司因員工發表政見後秋後算帳是「有問題」。她說,禁蒙面法生效僅數日,難評估效果,認為立法有阻嚇作用,讓市民有意識到不可蒙面下犯法,避免有更多年輕人被捕,並幫助公眾移除「黑色恐怖」。 (反修例風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