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禁蒙面法》上周六(5日)零時生效,首兩名市民因違反《禁蒙面法》被落案起訴,案件昨日(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一男一女涉10月4及5日在藍田啟田道一帶非法集結並戴上口罩,各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外,再加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兩名被告昨被押至東區裁判法院應訊,獲准保釋但須守宵禁令,案件下月18日再訊。據悉,兩人案發時分別戴上普通口罩及布製口罩。明報記者 據本報了解,警方於周日(6日)共拘捕118人,涉及不同罪名,包括非法集結和違反禁蒙面法等。被捕者中包括兩名12歲的示威者。 戴普通口罩布罩 生效日凌晨被捕 兩名被告分別是城市大學電腦科學系一年級生吳隆平(18歲)及無業蔡玉雲(38歲),吳在庭上不時望向公眾席,蔡則木無表情。兩人報稱居於藍田區,控罪稱兩人於10月4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和其他不知名者一同非法集結;兩人亦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據了解,控方案情指本月4日晚上約11時,有人以磚塊和路障堵塞馬路,警方驅散人群,兩人於5日凌晨1時半被捕。首被告吳隆平當時戴藍色普通口罩;次被告蔡玉雲則戴黑色布製口罩。 禁離港須宵禁 首被告城大生 兩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6周至11月18日,以索取法律指示。辯方透露,首被告的六旬父親無業,患有中風和糖尿病,母親是家庭主婦,胞妹就讀中五,全家依靠綜援維生。辯方亦稱,首被告今日仍需上學。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決定准首被告以300元保釋、次被告則以1000元保釋,兩人須由每晚11時至翌日6時守宵禁令,其間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不得離港及須交出旅遊證件;另須居於報稱地址。案件押後至11月1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根據《禁止蒙面規例》,不論合法或非法的遊行集會都禁止蒙面,違者最高囚1年及罰款2.5萬元。此外,一般市民在街上戴口罩,警察截查時有權要求除下,拒絕也屬犯法,可判囚6個月及罰款1萬元。 【案件編號:ESCC2277/19】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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