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報稱居於十八鄉元朗舊墟的原居民,日前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地政總署規定只有《認可鄉村名冊》的居民才獲授權建丁屋,原有居民則沒有此權利,要求法庭頒令,聲明這決定錯誤。法官周家明昨頒下判辭,重申新界原居民獲合法傳統權益可追溯至1898年前,惟沒有證據顯示原有鄉村居民於《基本法》草擬時已獲此權利,駁回其許可申請。 官:「認可鄉村」界定早有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譚瑋鋒,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陳松青。判辭指出,《基本法》第40條中「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所指權益為草擬《基本法》時原居民已擁有及執行。另外,《基本法》起草時「認可鄉村」的界定已存在,並於「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又稱「丁屋政策」)執行,但申請人聲稱「原有鄉村」居民應獲的權益卻不存在,故這司法覆核申請並無合理爭辯之處。 根據發展局資料,「認可鄉村」1945年前已於新界存在、並有[象證明連續地有原居民居住。「原有鄉村」則是在丁屋政策推行時,因該村已空置等原因,未能申請納入《認可鄉村名冊》。 【案件編號:HCAL10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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