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對於今次改控被告一項違反《醫院管理局附例》,有大律師指出,《附例》刑罰比「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輕得多,初犯者或只罰款了事,失去應有阻嚇,故促請律政司加快「窺淫罪」立法程序。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針對在私人地方偷拍,現行法例未有足夠阻嚇的相應罰則,控方只可「退而求其次」。就本案而言,使用《醫院管理局附例》第7(1)(f)條入罪,違例者最高只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並不理想。他說,醫院走廊、大堂等是「個個都入得」,便屬公眾地方,但案件發生的病房內有護士看守,且有探病時間限制,便屬私人地方。 陸再引伸,指一些不上鎖及不是商專用的商場廁所屬公眾地方;相反廁所門外標明「商專用」,一般人要向商借鎖匙才可使用的廁所,便屬私人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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