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政府早前以考慮各項因素和意見為由,剔除《逃犯條例》修訂其中9項經濟罪行,特首林鄭月娥昨出席行政會議前被問及會否應商界要求再修訂,她說各界意見若與政府大原則沒衝突,政府一般都會從善如流,「但不等於每一個意見,特區政府都要接納,否則根本不可能完成一件事」。 劉鑾雄提覆核 林鄭:不會評論 李家超:逃犯例必然處理過往罪行 被澳門法院判行賄罪成但未有到當地服刑的商人劉鑾雄,日前就逃犯條例修訂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林太稱事件進入司法程序,不會評論。保安局長李家超昨回應修例有否追溯力時形容,「逃犯顧名思義,必須是因為他過往犯了一些罪而逃走,所以我們必須是追究他過往的罪行」,故逃犯條例處理的,必然是以前所犯的罪行。 大律師公會昨於聲明強調,香港與內地司法制度仍有相當大差異,本港公眾對內地保障基本人權方面有相當大的顧慮,但特區政府仍未就這些關注回應。公會表示,考慮到香港與內地在距離和商業活動上的緊密聯繫,可預見會出現香港及中國其他法院均具有司法管轄權審理的案件,但這些案件中哪個司法管轄區會有優先處理權,仍是未知之數。 修例後移交逃犯程序將由特首啟動,立法會失去把關角色。公會表示,修例後特首會成為決定是否向申請方移交疑犯的唯一決策者,特首亦將自行決定相關安排細節,在移除立法會的權力下,市民無辦法向政府問責,亦無法確保在開展移交安排前,已對疑犯的基本權利作足夠保障。 對於政府剔除9類多與經濟有關罪行,公會形容「此等表面的保障甚有可能是虛幻的」,表示政府除了聲稱「考慮所有因素和意見」外,並未解釋提出豁免的原因,若政府提出上述豁免的原因,是關注部分人會因修例而被移交至內地,合乎邏輯地,此關注亦理應適用於所有罪行,同一罪行的不同情節可透過不同罪行作指控。 白孝華:疑犯無法索證據證明涉政治罪 政府早前強調不會就政治罪行移交逃犯,律政司前高級助理刑檢專員白孝華昨回覆本報記者查詢形容,在移交逃犯的150年現代歷史中,疑犯能成功指稱其罪行具政治因素的個案,少之又少(extremely rare),而在現行逃犯條例下,該人也幾乎不可能從要求移交的一方,索取申請是涉政治罪行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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