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007年因詐騙罪入獄7星期的前警員,2013年於公開大學修畢護士課程後,申請成為登記護士,向護士管理局訛稱沒有案底;後來他在老人院與同事爭執,「自爆」曾當差及有案底,早前被裁定作出虛假聲明罪成。他不服向高院提上訴被駁回,終院昨日認為其理據值得爭議,批出上訴許可,案件排期於明年1月10日審理。 上訴人岑偉基早前被裁定「為取得登記以從事行業而作出虛假聲明」罪成,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罰款3000元。高院早前於判辭中指出,雖然原審裁判官以《釋義及通則條例》裁定「登記」和「註冊」是相通的做法出錯,但上訴人亦不能稱《罪犯自新條例》中的用字是「註冊」,便不申報其定罪紀錄,駁回其上訴。 上訴方昨陳辭時表示,上訴人諮詢法律意見後,認為他毋須申報刑事定罪紀錄,但此說法不獲原審裁判官接納。惟當高院法官認為定罪不穩妥後,仍然依賴原審裁判官對相關法律意見的看法,駁回上訴,無理會上訴人或是因為被法律意見誤導而沒有申報。終院聽取陳辭後認為,高院法官是否受原審裁決誤導有爭議之處,批出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FAMC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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