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在不動產公司任職的房屋仲介員見女客人3歲女兒活潑可愛,突然靠近她的右臉頰,親吻她的右臉頰一下,被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拘役30日確定,女客人以女兒遭性騷擾後,受有焦慮恐懼等創傷,請求損害賠償,要求房仲業務員及不動產公司連帶賠償84萬餘元,台中地院判兩被告連帶賠償94,820元。可上訴二審。 《聯合報》報道,判決書指出,2017年7月間,女客人欲搬家,想出租原有房屋,委由這名房仲業務員代為處理。 7月14日下午,房仲員帶他人前往看屋後,在離開前,見到女客人及年幼的3歲女兒,竟以左手碰觸女童後頸及背處,突然親吻女童右臉頰一下。 女童母親指出,因房仲員行為,造成女童焦慮、害怕與人互動、相處,及拒絕與他人打招呼的異常反應,經醫師診療後,認定患有焦慮狀態、社交恐懼症等創傷症狀,需持續就醫進行心理治療,自12月迄今,已至醫學診所、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心理諮商所治療,花了39,430元醫療費及交通費5390元,女童母親請求精神慰撫金40萬元。 房仲員認精神慰撫金金額過高,請求酌減。不動產公司對刑事判決認定事實沒有意見,但房仲員行為與執行職務無關,主張不動產公司無須負僱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審理認為,房仲員替出租人尋覓承租人,利用帶同他人看屋的機會,對女童性騷擾,即是利用執行職務機會加害女童,僱用人不動產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審酌後,認為房仲員及不動產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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