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從醫逾40年的65歲男脊醫,被指3年前治療一名23歲女病人的腰骨及大腿髖關節期間,掀起女病人的內褲,觸碰其私處及臀部,被裁定3項非禮罪成,判監15個月。他早前提出上訴,法官認同若治療是「有需要」,便不屬非禮,考慮舉證有疑點,故判他上訴得直,推翻定罪。 官指療法有需要 倡先徵同意 獲撤銷定罪和判刑的上訴人陳啟民(65歲),在原審時被批評行為明顯猥褻,但高院法官昨下達判辭指出,上訴人自辯時提出醫學典籍,證明治醫大腿髖關節需要接觸大腿內側,無可避免碰到私處。事實上女病人經治療後的翌日已有好轉,可見上訴人的療法有效,其按摩手法屬於「有需要」的治療。 而且女病人證供提及,她不能排除上訴人觸碰她純屬意外,故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定罪不穩妥。 法官在末段提醒,病人對自己所接受的治療有絕對知情權,醫生須在治療前得到病人的同意,但由於法庭不是處理紀律聆訊,故不評論上訴人的專業操守。 【案件編號:HCMA371/1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