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有教育機構開班訓練外傭成為家庭教師。有外傭組織指出,教育為專業工作,不應強迫外傭無償提供額外的專業服務,批評當局對家務的定義過分寬鬆,令僱主可以不斷「僭建」新工作,令外傭工作有增無減,儼如「現代奴隸」。有大律師指出,外傭修讀與工作相關技巧的訓練班,不算違反逗留條件。
變相無償專業服務
菲律賓移工工會副主席Eman Villanueva表示,大部分來港外傭持大學學位,部分更為其祖國國內的註冊教師,因此有能力教導孩子。
然而,Eman認為教育是一項專業工作,不應被簡單歸類為「照顧」,若強加這項專業工作予外傭,變相是強迫他們無償提供額外的專業服務。Eman批評政府對家務的定義過分寬鬆,政府又往往以外傭解決長者照顧和託兒服務不足的問題,令外傭在香港工作儼如「現代奴隸」,認為當局應考慮直接引入外國幼兒教師,以及改善本地託兒服務,並參考外國例子清楚界定工作範圍,保障外傭的勞工權益。
家務包括保母照顧小孩
根據政府目前唯一承認的「標準僱傭合約」,僱主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擔任家務職責以外的職務,而根據其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家務職責僅概括地包括家庭雜務、煮食、照料家中長者、保母和照顧小孩。
教功課屬照顧小孩
對於外傭上課進修教導僱主孩子技巧和擔任家庭教師有否違反逗留條件,勞工處和入境處均未有正面回應。勞工處回覆指外傭不得為僱主以外的人工作,而「家務職責種類繁多,無法在合約上全部列明,因此只能概括性列出5項家務職責」。入境處指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內訂明,傭工只能為合約訂明的僱主料理家務,僱主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進行任何非家務的工作。惟據了解,外傭教僱主的孩子讀生字、做功課等指導行為可被視為「照顧小孩」的一種,並無違反逗留條件。
律師:料考慮課程關否工作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除照顧小孩的訓練班外,坊間亦有不少其他課程,如照顧老人家的訓練班、烹飪班、家務班等,相關法例及僱傭合約難以每項列出上哪些班是合法、上哪些是不合法。他相信入境處作為執法部門,會考慮外傭所進修的課程,是否與其工作有直接關係,來判斷是否有違反逗留條件。
他又舉例,如外傭持外傭簽證留港期間,進修與工作無關的課程,如在大學修讀法律課程,則會被視為違反逗留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