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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訪港表演 高院曾裁「特別技能」不適用

【明報專訊】入境處過去曾引用一般就業政策下的準則,拒向一個美國藝術團的部分後台工作人員批出工作簽證;時任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張舉能於2011年就相關案件的司法覆核裁定申請人勝訴,張官當時在判辭提及,一般就業政策對「特別技能」的要求,並不適用於有意訪港作短時間表演的表演團體。

「港有優秀門將 不應拒外地門將作賽」

張舉能當時以外國足球隊來港參加表演賽作例,指入境處不應以香港有很多優秀門將,便拒絕外地球隊的門將來港表演,同一道理亦應該應用在國際文化活動。

張舉能強調,若樂隊或足球隊等只是在港作一場或數場表演,「特別技能」等相關要求並不合適。

根據入境處網頁,「具備香港特區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別技能、知識或經驗的申請人,可根據一般就業政策申請來港工作」,政策並無配額限制,亦不限行業,考慮準則包括沒有保安理由拒絕申請,而申請人亦沒已知的嚴重犯罪紀錄;申請人具良好教育背景、技術、經驗和成就;和從事的工作不能輕易覓得本地人擔任等。網頁指明,即使申請人符合所有資格,入境處長仍保留拒絕個別申請的「絕對決定權」。

製作人:外地藝人簽證「好易辦妥」

演藝製作人、好合拍多媒體董事總經理蕭潮順稱,過去未聽聞有外地藝人因缺乏「特別技能」被拒批簽證,對事件感奇怪,因正常情G下外地藝人申請工作簽證程序並不複雜,「我見同事也好易辦妥,無乜困難」。蕭稱不清楚林昶佐背景,不評論入境處拒批林的工作簽證是否涉政治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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