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發言人董耀明表示,尊重法庭決定,冀管理層制定清晰指引,供前線警員參考。有資深警務人員指,現時無具體指引提及查看被捕人士電子產品內容的做法。有前線警員亦指,無論截查或拘捕要查看當事人手機,警員多會說明原因及懷疑干犯的罪行。有人權組織指出,電子產品內涉及被捕人士以外的第三方私隱,警方隨意查看的做法沒有法律基礎。 警隊條例第50(6) 指,警察有權查看被搜查者身上的報章、簿冊或其他文件內的任何部分,惟未有提及適用於電子設備。至於搜查的紀錄,根據警方供內部人員的指引《警察通例》中提到,警務人員須按規定,就任何形式搜查記錄在警察記事冊,包括記錄被搜查者的個人資料、搜查的日期及範圍、搜查原因等。 此外,有資深警務人員指,警隊並無具體指引提及有關查看電子產品的做法,在處理嚴重罪行如兇殺案或非禮案等緊急案件時,查看疑犯手機資料具迫切性。該人員指,事主有知情權,查問為何要求查看其手機。 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表示,電子產品牽涉廣闊資料,包括事主一直保存的通話紀錄、個人電子紀錄、相片等,再者,搜查手機亦涉及第三方權益,因為手機內有事主的聯絡人資料,亦有與他人溝通的紀錄,如果隨意查看是侵犯他人及第三者私隱,故隨意查看手機的做法沒有法律基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