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高院昨就2014年七一遊行領頭車司機岑永根提出的司法覆核案頒下判辭,裁定警方除緊急情G外,必須先獲得搜查令,才可查閱被捕人士手機或其他電子通訊器材內的數碼資料;但同時亦裁定警方做法未有違憲。2014年七一遊行主辦方民陣的領頭車被指行駛太慢,警方於3日後以違反「不反對通知書」等罪名拘捕岑永根及另4名民陣成員,5人手機一度被警沒收。岑同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警方嚴重侵犯私隱。當年同時被沒收手機的民陣前召集人楊政賢指,今次裁決是保障人權的重要一步,能保障巿民以免警方濫權。警方則稱會研究判辭。
明報記者
申請覆核者為領頭車司機岑永根,在2014年7月4日,他與當年主辦七一遊行的另4人,時任民陣召集人楊政賢、民陣成員陳倩瑩、遊行大會司儀洪曉嫻及陳小萍,同日被捕,均被沒收手提電話。4人為今次覆核的利益相關者。
部分勝訴 警須付三分二訟費
法官區慶祥昨裁定申請人部分勝訴,警方須支付申請人三分二訟費。由於警方已交回以上5人的手機,亦未曾檢視其手機內容,故法庭不另作命令。
楊政賢昨在庭外表示,是次覆核是保障人權的重要一步,佔領運動後不少被捕人士均被警方以威逼方式檢視手機資料,相信裁決能保障市民私隱因警方濫權而受損,並要求警方盡快根據判決修訂指引。
警方表示,尊重法庭裁決及會研究判辭,就跟進行動徵詢律政司意見,包括判決對現時檢取及檢驗手提電話作罪案調查用途的做法及程序可能構成的影響。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回應指,公署會研究法庭判辭及對個人資料私隱的影響,暫不會評論個別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的做法。
本案主要爭議《警隊條例》第50(6)條,即任何人被捕後,警員合理地懷疑一些物品對調查有價值,則可在未有搜查令的情G下,在該人身上或該人被拘捕現場或現場附近,搜查並取去上述物品。區官指出,此條例於1992年曾作修訂,以配合《人權法》中任何人都不應被無理拘捕或扣留,及任何人的私隱不應被無理或非法侵犯的條文,區官認為有關修訂合乎比例,故裁定此條例未有違憲。
法例未違憲 惟對警隊限制過寬
惟區官同時認為,此條例對警隊限制過寬,他指不論手機或個人電腦等器材均載有大量資料,市民對以上資料的私隱度都有高度期許。法庭須在警方有效打擊罪案的權力,及避免市民的人權自由在受查期間遭受侵犯中,取得平衡。
區官引述美國及加拿大兩宗案例(見表)指,手機並非危險武器,亦不可能如公事包般能收藏武器,並不能造成即時危險,警方不能單以手機可作備份文件為由,在沒有搜查令下查閱。他指,警方如擔心手機內資料可被遙距刪除,可將手機電池移除,或將手機放入阻隔無線電通訊的袋內,以保存證據。
區官亦同意案例所指,任由警方在自以為合理懷疑下搜查手機內容,是不實際的做法,甚至會令人認為警方不可靠,或引起更多事後訴訟。假若警方事後才發現手機內的資料與案件無關,當事人已遭侵犯的個人私隱是無法彌補的。
區官指,為向警方提供更清晰、確實及實際的指引,及進一步平衡《人權法》所保障的個人私隱,昨裁定警員只有在判辭列出的緊急情G﹕(1)公眾及警務人員的安全受到即時威脅;(2)相關證據有被即時銷毀的危險;或(3)搜證環境非常緊急或危險,才可在未獲搜查令下檢視被捕人士手機或其他通訊器材(如平板電腦、智能手表及手提電腦等)內的數碼資料。
【案件編號:HCAL122/14】
■明報報料熱線﹕inews@mingpao.com/ 9181 4676